加工貿易企業內銷價格按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211號令)的規定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在實際業務中一般以其合同有效期內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已進口料件的成交價格計算所得的加權平均價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其中電子手冊的內銷,還要確認內銷保稅料件除了本手冊進口料件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手冊結轉而來的料件。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如果保稅料件內銷數量大與本手冊的料件進口申報數量,那么保稅料件中就含有余料結轉料件。
上述情況,向海關申報保稅料件內銷時,內銷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應該以進口料件和余料結轉料件價格來計算,而不是單純計算進口料件的加權平均價格。如果價格計算錯誤,會造成內銷價格虛高或虛低,漏繳或多交稅金,還會因此被海關處罰。
江蘇某輪胎企業在向海關申報保稅料件橡膠內銷時,就未按照已進口料件和余料結轉料件的加權平均價格申報,由于余料結轉價格較高,忽略了這部分料件的價格導致內銷價格偏低,漏稅27萬余元,被海關處罰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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