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民周刊》報道“5000 元的稅基不是針對ipad。”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研究所所長助理汪蔚青解釋道,“早在2007年海關就制定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電子產品型號配置不同,價格差異很大,面市一段時間價格會跌很多,很難對每一個產品去單獨定價。”
對此,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副院長屠新泉則公開表示,根據wto貨物貿易項下的海關估價協議,如果消費者向海關納稅,應以正常交易價格繳納稅款。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在香港以3000元購買了ipad,那么最終應該以3000元作為稅基。
有學者針對屠新泉的觀點提出,《海關估價協議》中“適用范圍”一項表明,“該協議適用于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業性進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郵遞物品等”被列在“不適用本協議”的幾種情況中。換句話說,旅客攜帶入境的ipad屬于個人物品,并非貨物,不應該拿海關估價協議說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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