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降低患者用藥成本。
此次納入罕見病的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罕見病藥品制劑及原料藥。罕見病藥品范圍實行動態(tài)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附件:1.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2.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一批)
3.第一批罕見病藥品清單涉及10位海關商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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